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经 贸 行 业 标 准
WM/T 8—2022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used passenger car ex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WM/T 8—2022
2022 - 05 - 20 发布 2022 - 12 - 01 实施
本文件为下载打印版本,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质量要求 ............................................................................ 1
5 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 3
附录 A (资料性)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作业表(式样)................................. 6
附录 B (资料性)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式样)....................................... 7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归口。
本文件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北京卡达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广物优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汽鹏龙汽车服务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德逸车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橙之检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爱仕(上海)二手车鉴定评价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腾健、陈海峰、张铜柱、朱孔源、甘洪霖、刘义、谭易、于瀚、赵金阔、江奔、高鸿海、孙枝鹏、王晨阳、郭俊荣、天野润、张正业、周楠钧、王海洋。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 言
开展二手车出口是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做好外贸稳增长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2019年4月,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提出“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二手车出口地区相关标准。有关地区要制定完善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明确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为促进二手乘用车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中国汽车品牌形象,保障出口车辆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文件。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二手乘用车的出口质量要求、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二手乘用车的出口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事故车 major accident vehicle
经严重撞击造成车辆结构性损伤以及发生泡水、火烧等事故的车辆。
3.2
汽车罩(盖) motor vehicles-hood
风窗玻璃前方所有可向外活动的车身面板,用于覆盖发动机、行李、贮存物和蓄电池等部分。
3.3
漏油(液) oil(liquid) leakage
部件表面有明显油(液)渍且形成油(液)滴状。
4 质量要求
4.1 车辆及证件信息
4.1.1 车辆应未达到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要求,且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
4.1.2 车辆识别代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内容一致,且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有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异常情形。对于唯一性存疑的车辆还应核对电子控制单元中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4.1.3 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内容一致,且打刻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应有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异常情形。
4.1.4 车辆外形、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存在改变车厢形状、车辆结构等非法改装情形。
4.2 车辆事故
4.2.1 车体结构应无严重变形、切割、焊接等情况,车体结构见图 1。
说明:
2——左 B 柱;7——左前纵梁;12——右后悬架塔座;17——右上边梁;
4——右 A 柱;9——左前悬架塔座;14——右后纵梁;19——后备箱底板。
图1 车体结构示意图
4.2.2 驾驶室内应无明显泡水痕迹。
4.2.3 车辆应无明显过火痕迹。
4.3 车辆外观
4.3.1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车门应开闭顺畅,密封性良好,无漏水现象;
b) 车门锁应完好且功能正常;
c) 汽车罩(盖)锁开启、锁止功能应正常;
d)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胶条无断裂。
4.3.2 车辆不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车身外观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4.1.1 和 6.4.1.2 的要求;
b) 新能源汽车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4.1.4 的要求;
c)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4.3.1 的要求。
4.4 动力总成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发动机、驱动电机固定可靠,不应有裂纹、漏油现象;
b) 发动机润滑油不应有冷却液混入和乳化现象;
c) 传动皮带、油液管路等不应有断裂、破损现象;
d) 蓄电池不应有极柱断裂、外观破损、漏液等现象。
4.5 驾驶室
4.5.1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方向盘、换挡杆(或换挡按键)、挡位指示标志不应有明显破损,属于表面正常磨损的除外;
b) 车内后视镜不应有破损,调整功能正常且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c) 座椅应固定可靠,调整功能正常。
4.5.2 车辆不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5.1.2 的要求;
b) 配备副制动踏板的车辆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5.18 的要求;
c) 配备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车辆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5.22 的要求。
4.6 底盘
4.6.1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润滑油、冷却液、转向助力液等不应有漏油、漏液现象;
b) 减震器稳固有效,不应有漏油现象,减震弹簧不应有损坏现象;
c) 气体燃料车辆的气瓶、管路及接头应固定可靠,无泄漏现象。瓶身应无结霜、水滴凝结等现象;
d) 手动维护开关(MSD)外观应完好,插合到位,防松脱装置处于锁止状态。
4.6.2 车辆不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轮胎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4.4.1 和 6.4.4.2 的要求;
b) 转向系部件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7.1 的要求;
c) 传动系部件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7.2 的要求;
d) 行驶系部件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7.3 的要求;
e) 制动系部件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7.4 的要求;
f) 其他部件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7.5 的要求。
4.7 动态行驶
4.7.1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不应有与防抱制动装置(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b)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应有与电驱动系统、高压绝缘、动力电池等有关的报警信号;
c) 发动机、驱动电机应运转平稳,无异响,怠速稳定。
4.7.2 车辆不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转向系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6.1 的要求;
b) 传动系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6.2 的要求;
c) 制动系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6.3 的要求;
d) 仪表和指示器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6.4 的要求。
4.8 仪器设备
车辆不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行车制动性能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8.2 的要求;
b) 驻车制动性能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8.3 的要求;
c)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应满足 GB 38900-2020 中 6.8.4 的要求。
5 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5.1 检查流程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检查机构应按图2所示开展作业
图2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检查流程
5.2 受理申请
5.2.1 申请人提交申请,报送车辆基本信息和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识别代号、动力类型(传统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表征行驶里程、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等。
5.2.2 机构受理申请,通知申请人车辆送检。
5.3 车辆核查
按照4.1要求,核查车辆及证件信息,填写附录A。若不符合4.1的相关要求,则直接出具质量不合格报告。
5.4 重大事故车判别
按照4.2要求,判别车辆是否发生过严重撞击、泡水、火烧等重大事故,填写附录A。若不符合4.2的相关要求,则认定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直接出具质量不合格报告。
5.5 技术检查
按照4.3~4.8要求,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填写附录A。
5.6 照片拍摄
5.6.1 车辆基本信息照片
拍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里程表照片各1张。
5.6.2 外观照片
拍摄车辆左前部与右后部45°照片各1张。
5.6.3 其他照片
作业人员认为需要拍摄的其他部位照片。
5.7 出具质量报告
5.7.1 车辆质量检查完成后,填写附录B。
5.7.2 质量报告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质量要求中所有项目均合格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7.3 授权签字人在质量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5.7.4 质量报告有效期为 4 个月,到期后自动失效。
5.8 文件归档
质量报告、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等文件进行电子归档,保存期不少于6年。
附 录 A
附 录 A
(资料性)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作业表(式样)
A.1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作业表(式样)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作业表(式样)见表A.1。
表A.1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作业表(式样)
附 录 B
(资料性)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式样)
B.1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式样)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式样)见表B.1。
表B.1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报告(式样)